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从无到有,从单一到全面,体系构建渐趋完善,许多环境法甚至都有修订,例如,大气污染防治法就修订过不止一次,这充分反映了中国环境法的巨大发展。不论从哪种意义上说,这种发展都为中国环保产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。
环保企业的天职就是采取各种手段防治污染、保护环境,这与制定环境法的出发点完全一致。大家都知道,从经济学意义上讲,环保企业就是依照国家、政府有关法规、政策实现环境污染外部性影响内在化的身体力行者,环保企业身居环境保护的第一线,对执行环境政策和法规对环保产业的影响有比较深刻的感受和了解。我们深深感到,环保企业的命运与环境保护的执法息息相关。当前我们体会到环境执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:
1. 环境法律法规实施不普遍、不严格
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已经有许多,水、气、渣、生态都有,而且多数规定得比较细致,如果各经济主体都能严格依照法律从事经济活动,那么我国的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都会得到极大的改善,城市空气洁净,水体质量会有很大提高,城市卫生状况会显著改善。但实际上差距很大。这从客观上说明环保法律的实施是不普遍的、不严格的。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,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应是责任人的环境意识淡漠、治理污染的经济实力薄弱,在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的时候价值取向偏向前者,致使环保法规成了聋子的耳朵--摆设。
2存在执法不公正现象
这一现象也是比较普遍的。中国环境报10月17日的一篇报道题目是《总局通报三起严重违法案件》,副标题为"要求各地切实采取措施认真查处违法案件",题目中使用"各地"、"切实"、"认真"本身就说明了执法不公正现象的普遍性、严重性。报道中河北某县不少造纸厂明明排污严重超标,却都挂着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环保达标单位牌子。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,在许多地方,环保系统的执法也不太严肃,不少执法人员缺乏高度的使命感,环保执法有时成了一种交易,而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。这样,执法监督者由于本身执法不公正而变相成为污染的保护者。
3. 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不力
我们国家有搞运动的风气,许多事情,运动一来,非常红火,运动一过便偃旗息鼓,了无声息。这种情形在环保执法中也有典型表现。环保执法检查一来,排污企业便有风声鹤唳的仓皇之感,"积极"应付,执法检查组一撤,没过多久,他们仍旧我行我素。没有一个经常监管的机制,即便有,其应有的权威性也没有得到体现。环保局作为监管机构倒是常设,但其权威性、可动用的手段有限,而像上述成为超标排污保护者现象的发生,更指望不了他发挥有力的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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